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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创新创业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16 16:53:18    编辑:文轩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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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为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人文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科技创新与学术实践活动,规范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在创新教育中的载体作用,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创新创业管理。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以解决问题和完成课题为核心模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注重方案设计,注重过程训练,注重激发学生科学研究兴趣,注重培养自主学习、团队协作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 科技创新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难易度应适合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包括寒、暑假期)独立完成。

第五条 项目实施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由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规划及管理,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的科技创新项目管理由各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配合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工作,组织实施本院项目;

(二)提供产品培育、实验室开放、学习支持、政策支持、教师指导等扶持政策;

(三)严格审查学院学生申报项目,在项目内容、完成质量、经费预算、团队组成等方面严格把关;

(四)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特别是相关实验材料使用的审核把关。

第八条 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组织具体评审工作,包括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

(三)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提出项目实施建议。

第三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自主邀请学院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各二级学院可根据项目需求帮助协调推荐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小组也可根据本学院教师科研课题,拟定一些研究项目,并公布项目名称及研究要求,供学生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严格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科研日志和实验报告。

第十二条 学院将依据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给予指导教师适当的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二)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一般不得超过5人);

(三)每个学生每次限申报一个项目,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

(四)项目团队由核心成员和预备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最多2名)由大三或大二学生组成,预备成员由大二或大一学生担任;

(五)项目要求在一年内完成;

(六)有意向或已选择外出交流的学生不能申报。承担过学院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但无故终止或退出人员,一律不许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范围

项目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具有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项目方案具有可行性。项目申报范围:

(一)学生自主发明、创作及开发设计的、能够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项目以及多学科交叉类项目;

(二)与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前期研究相结合的研究项目;

(三)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可由学生独立开展研究的课题;

(四)专业性研究及创新研究项目;

(五)社会调研及其它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六)从上一年度已经结题的优秀项目中选拔出来的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具有产品化及市场推广前景的继续重点支持项目。

(七)由与学院合作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报人(或团队)填写《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表》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初审

各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按要求确定参加学院评审的项目名单,汇总上报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三)学院评审

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评审细则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综合书面评审和答辩评审分数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依据评审情况将立项项目分为支持项目和指导项目。支持项目和指导项目在经费支持方式和额度上有所差别。

(四)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并签订《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学院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项目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改变项目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团队人员,如确需更改者应当事先征得学院领导小组同意。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将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指导教师不计算相关奖励。

1.独立完成项目的学生,由学院转出,或者休学、停学的;

2.违反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

第十八条 中期检查

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提交《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中期汇报书》,中期检查以答辩方式进行,主要审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科研日志等情况,并对项目的后续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结题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相关研究报告、科研日志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院;

(二)学院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通过书面审查、现场验收和答辩验收三个环节对研究项目进行检查,并依据项目过程实施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可以申请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依据评审结果,经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批准,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各类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具有产品化及市场推广前景的优秀项目作为下一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获得通过的学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与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有效结合机制。学生科研项目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成果突出经学院和导师同意,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答辩。成绩优秀的可以推荐为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学院所有。企业提供的项目研发的科技创新成果归属,由学院和企业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学院划拨专项经费;

(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三)企业提供的用于企业项目研发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支持项目批准即拨付项目经费的20%,通过中期评审后拨付项目经费的40%,结题并审核合格的拨付项目经费余下的40%。指导项目须同支持项目一起参加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后进行经费结算,其中优秀项目报销项目经费的100%,合格项目报销项目经费的80%。

第二十七条 一般重点支持项目支持经费为0.5-1万元,具体资助金额视项目情况,经专家委员会评判而定。

第二十八条 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因私出国、退学等原因造成研究中止的,由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追回项目经费;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研究,验收合格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范围

图书资料、实验耗材费、药品、测试加工费以及相关调研开支等,并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经费一般不得购置设备,如确属需要,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由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财经处和各学院工作小组监督和管理,保证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七章 安全措施与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院、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外出调研、进入实验场地等应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应按照《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外出调研时注意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安全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违纪严重且不改者应终止其项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团队,项目团队成员应管理好自己的办公用品和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学院不承担相应责任。因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团队承担全部责任,后果严重的,学院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奖,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优秀学生奖,评选优秀学生,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限归学生发展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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