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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轩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02-10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32706次

序言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始建于2013年2月,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18年3月通过人才培养合格评估。系四川省首批文明校园、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学院秉承“依法治校,以德誉校;市场立校、特色兴校;品质强校,文化弘校”的办学理念。以建设国内有影响、办学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大学为目标。以人文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核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四川文轩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Sichuan Winshare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SWVC。

第三条 学院的法人住所是: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锦屏大道9号;学院现有成都校区和遂宁校区,成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锦屏大道9号,遂宁校区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学府大道9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审批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院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四川正卓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25亿元。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8.25亿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形式为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非学历职业教育为辅,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具有高中(中职)同等学历的其他考生。

第三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三会一课”制度,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引领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和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四)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院重要决策实施;

(五)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委员9-1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统战部(党校)、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安全保卫部、纪检监察部、教师工作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方面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强化监督执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学院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加强党员和领导干部党纪党规教育、警示教育,整治不正之风,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政治生态;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对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违反党纪党规的,提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

(五)受理学院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六)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策部署情况,加强对学院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的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学院教代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

(四)教代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提交大会审议或表决的报告、文件和提案等,须提前送交参会代表;

(五)教代会的意见、建议和议题,应与学院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一致,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六)教代会选举和表决,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由学院和工会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对修改后分歧仍然较大的,原则上暂缓表决;

(八)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工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照法定程序提交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设置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学院可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共青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二级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1年,通过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学生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学生会召集。重大事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问题需经全体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理事会成员为7人。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2/3选举产生或罢免。

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并负责检查落实;

(三)提名学院院长及副院长人选,供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四)提议成立、撤并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任免理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五)根据理事会授权,签署相关文件及对外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内容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制。理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理事关联利益时,理事不参与该事项决策。理事会的所议事项均需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范性文件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每届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选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五)具有10年以上高校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六)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四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订学院规章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院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代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长或者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检查学院财务;

(三)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对学院理事、院长、副院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上述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后勤处、安全保卫处、招生办公室、就业处、质量控制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教育学院、医护学院、信息与智能制造学院、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学部等教学单位和图书馆等教辅单位,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使学院成为四川乃至西南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基地,并在人才培养和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上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把教育质量作为学院的生命线,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始终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切实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工作重点放在强化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上来。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稳定骨干、造就名师”的方针,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双师型”教师比例,培养教学名师和专业带头人及中青年骨干教师,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竞争力强,能适应学院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教师队伍。

第五十条 学院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院依法制定和完善切合学院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始终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育始终,树立“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课程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心理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资助育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助学体系。采取“奖、贷、助、免、补”的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设“数字化校园”,构建网上教学和科研协作平台,推进教学、科研、管理的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教学工作坚持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依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院专业教学标准,不断深化岗课赛证融通、一二课堂融合、线上线下融合、校内校外融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改革。学院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实施计划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逐步建成一批院级、省级、国家级一流专业和课程。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专注培养技能型社会的高技能人才。按照“面向生活、面向社会、面向人人”理念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根据学生认知基础和专业教学标准,按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发展性的原则选用教材。鼓励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规划教材、全国统编高职教育类教材、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教育主管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以及学院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按照“因材施教、价值导向、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双元开发”的原则,开发校本教材。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材的计划、订购、书库管理和发行工作,废旧教材的报销和教材管理研究评估等工作。

选用教材须在教研室组织集体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经教学单位审批,报教务处确认选用。各专业选用的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停用教材,须由教研室向所在单位申请,报书面材料至教务处,说明事因,并对已经订购的教材提出处理办法。经教务处、报学院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学院统一预订以外的其他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完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满足需求、更新观念、提升水平、促进质量”的原则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实行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支持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中。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辅助院长组织学院的科学研究工作,成员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博士和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任期3年。

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负责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规划方案。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二)审议学院重点专业建设。对学院每年申报的重点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三)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对学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四)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院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五)审议学院申报的科研项目。对学院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与决策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成员由院长聘任,任期3年。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副院长主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工作的计划、规划、重大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围绕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评议、推荐院级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

(四)评定院级优秀教材,向学院推荐优秀教材名录;

(五)审定院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审议、申报院级教学研究项目;

(六)评定院级优秀教学研究论文及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审议、推荐申报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七)做好教学评价工作;

(八)年初讨论、审定教学经费预算报告和重大教学投资项目。年终审查教学经费情况;

(九)完成院长赋予教学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学院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3倍,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入选的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能准确把握和执行及省有关职称改工作的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评审工作。根据学院发展和情况变化,专家库须及时更新调整。

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开展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学院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制定的规范及申报评审条件,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

(二)负责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或其他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负责解释评审或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务处、科研处、质量控制办公室、实训中心、招生办公室、就业处、图书馆、各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以及企事业单位高水平专业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外聘委员应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院内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专业建设和实训实习工作,具有本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3年以上。

充分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外聘委员的作用,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校企合作,促进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各教研室推荐,分管副院长审批。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学院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产业结构调整驱动专业改革机制;

(二)审定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

(三)负责学院新专业申报、教改试点专业的评定、重点专业建设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四)负责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等相关材料的审批;

(五)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六)完成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十八条 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原则,积极预防刑事和治安案件以及消防、交通、自然灾害等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十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院稳定,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学院聘用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下企业生产一线实践锻炼。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八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进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规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由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培养良好思想品德,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备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

第八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院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校内教师的申诉受理、处理工作。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申诉委员会由学院领导、法律顾问、院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教师(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院和二级院(部)及学院二级单位(以下统称“被申诉人”)的有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劳动法》规定的教师在人事安排、职务晋升及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在病休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属于以上规定的申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对申诉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申诉,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送达的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作出具体管理行为的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据材料,以及作出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关材料或者证据。

被申诉人是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或者是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充分讨论,作出的处理意见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会议须作出会议纪要(决议),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申诉处理意见书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八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纪检监察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校团委主要领导、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

(三)被作退学处理;

(四)对助学、奖励评审结果有异议。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或奖(助)学金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学生。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审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院作出复审决定书,应送达学生。学生对学院复审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受处理或处分学生的申诉,行使复审职能;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建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须作出会议纪要(决议),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申诉处理意见书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作出复审决定书。申诉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十八条 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含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进行确定,学费标准的调整报省级教育、发改委等部门批准后执行。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学院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进行确定,住宿费标准的调整报省级教育、发改委等部门批准后执行。具体收费办法按学费收费办法执行。

学院代收费根据学生自愿的原则,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十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学院的开办资金、政府资助、捐赠和收取的费用等用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学院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账簿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院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九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学院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

    第九十三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学院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训:善学、强能、厚德、知新。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徽是以“红色”为标准色的圆形图案,中间由“卓”字和“1993”组成,“卓”字为小篆体造型,“1993”为学院举办者的股东从事职业教育的起始年份;外环为中英文院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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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学院院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校徽和中英文院名,长宽比例为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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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学院校歌为《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校歌》。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10月9日。

第九十九条 学院网址为www.scwxzyxy.cn

第九章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举办者可依法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经财务清算、学院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不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影响学院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学院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但未申请变更的,学院在6个月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院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办学许可证到期未获续期的;

(三)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五)经2/3以上理事同意后,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的;

(六)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七)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八)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要求终止的,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理事会表决,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自行终止的,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并由学院组织清算。终止方案至少包括终止的原因、内部决议程序、清算方案、风险评估结论、教职工及学生的安置方案、税收缴纳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在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或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民办学院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院继续办学。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终止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学院终止后,及时到审批机关上缴办学许可证;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代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学院修订章程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需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章程核准后在学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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