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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文轩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有关精神,突出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注重对学院的实际贡献和社会认可,充分体现学院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更大力度引进专业人才、特殊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贴近和满足学院发展用人需求,四川文轩职业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提请校务会讨论,对《四川文轩职业学院职称评审暂行办法》作出修改,现将修改意见公示如下:
一、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增加:“7.研究并主持或主导学院发展建设规划,且其成果转化为学院发展建设实践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增加:“7.获得省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三、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各款序号,由“1.2.3.4.”修改为“(一)(二)(三)(四)”。
四、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2款修改为:“(二)在学校(含中职、成教阶段)重要(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特别重大或特殊贡献,其工作业绩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或在学校(含中职、成教阶段)重要(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17年以上,且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或特殊贡献,其工作业绩产生了较显著的管理效益、服务效益或经济效益,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或在学校(含中职、成教阶段)重要(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较大或特殊贡献,其工作业绩产生了明显的管理效益、服务效益或经济效益,由中级职称晋升高级职称评审”。
五、第五章增加第二十六条:“以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破格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需进行业绩(贡献)陈述或答辩或实践操作”。
六、原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原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其条文序号顺次递进增加,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共四十七条。
七、原“第五章 评审程序”修改为:“第六章 评审程序”,原第六章至第九章,其章节序号顺次递进增加,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共十章。
八、前述修改意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间,可将意见、建议或异议以真实姓名反馈给学院职改办。职改办电话:杨小丁,13880529190(短号6323),邮箱:306160829@qq.com。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
2021年1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