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9975次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时代新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我厅决定每年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毕业生”)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普通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践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四个自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无任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

(三)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各科考试或考核科目均无不合格记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具有较高水平,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四)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获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或荣誉、奖励。

(五)兴趣爱好广泛,综合素质全面,性格开朗,积极向上,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服务活动,服务社会意识强。

(六)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七)省优毕业生原则上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学校自定)的基础上产生。

三、评选比例

各普通高校按当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以本专科、研究生毕业年级在校生学年注册总人数为准)的1%遴选(尾数部分四舍五入),毕业研究生总人数不足100人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推选1人参评。各普通高校要严格在评选比例内开展评选,不得突破。

四、评选程序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

3.学校审核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园网和校内醒目公告栏将评选条件、程序和结果等公示7天后上报我厅。

4.教育厅审定。教育厅对各高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评选要求

1.评选省优毕业生的工作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底前结束。请各高校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研究生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名单表》(附件3)一式一份,《XX大学关于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XX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附件5)一式一份,于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一年的11月15日前行文,一并报送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联系电话:028-86112616)。《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名单表》(须用Excel制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登记表》(附件4),按上述时间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8-86112806;邮箱:scgxjy@163.com)。对逾期未按要求报送推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2.从2019届毕业生起,评选省优毕业生作为一项例行工作,每年按时遵照本通知精神和要求进行,文件有效期内我厅不再每年下发评选通知。

六、奖处办法

对经省教育厅审定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毕业生优秀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高校在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毕业生”字样,并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省优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给予优先考虑。各校还可结合本校实际,对评选出的省优毕业生进行表彰和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省优毕业生表彰结束后出现的不能按时毕业的、或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收回其省优毕业生证书、审批材料及已装入档案的优秀事迹材料,并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报告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省教育厅将另行文撤销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七、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评选省优毕业生,是一项严肃工作,事关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教育思想的贯彻落实,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重大问题上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也事关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此,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校领导为组长,就业、教务、学工、团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机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规范、高质量做好省优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2.严格评选标准程序。省优毕业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年全省毕业生最高水平和质量。因此,各高校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宁缺勿滥。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辅导员(年级主任)、任课教师、导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评选过程中必须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3.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高校要把评优工作作为对高校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把评优过程作为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的过程,作为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的过程,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4.认真审核严守纪律。各高校要严把材料上报关,认真审核毕业生主要事迹及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杜绝弄虚作假、信息错误等情况发生。评选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我厅将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督问责力度,对举报查实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评选资格,已评为省优毕业生的,撤销其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此前教育厅有关评选省优毕业生工作的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省优毕业生登记表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名单表(样表)

         4.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登记表

         5.××大学关于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 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样式)

                         四川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2日

附件:1.2.3.4.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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