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6156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精神,从2009年9月1日起,将成都市辖区内大专院校学生纳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和购买,按照属地原则,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条 基金来源和缴费标准

    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参照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每人150元/年,并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大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大学生(无户籍限制),个人缴费部分由高校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具体操作程序:学生向学院提供材料,学院负责资料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及一、二级伤残证复印件送学院所在区(市)县教育部门签章,再报学院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名单给予补助。

     第四条 缴费期限及保险有效期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应在每年10月30目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办理补缴。保险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0:00至次年的8月31日24:00止。

补录的大学一年级学生,最迟应在12月20日前办理完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办理补缴。保险有效期从参保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24:00止(如有变动,具体以当年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五条 参保方式和条件

(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二)上交相关参保材料,缴纳保险费;

(三)通过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参保,统一代收保险费;

(四)学院统一录入学生参保信息,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 待遇项目和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

大学生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校医院5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按照成都市政府令第155号规定的学生儿童标准执行。

(二)门诊待遇

大学生在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校医院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报销,个人负担40%。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除《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大学生因外伤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报销。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外伤门诊医疗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门诊医疗费报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市医保局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

   (一)住院结算

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大学生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缴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门诊结算

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只承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因首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大学生经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垫付后,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报销。大学生门诊医疗费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首诊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八条 基金管理

    (一)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由学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

    第九条 异地就医管理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条 本规定中凡涉及金额、报销比率、时间、和相关规定如有变动,具体以当年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限归学生发展处。

第十二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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