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8288次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毕业生正确择业,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型企业就业。

第二条 学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和残疾与否而受歧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就业工作实行学生发展处统一领导,两级管理,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以激发二级学院活力和创新力为核心,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绩效考核为重点,降低管理重心,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就业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院就业工作整体水平。

第五条 学院设立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就业中心”,就业中心隶属学生发展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二级学院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管理工作,需配备学生就业工作辅导员。

第六条 就业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就业中心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院学生就业工作,为二级学院就业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开展督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学院就业中心的基本职责是:指导、服务、协调、监理。职能由过程管理向目标管理转变、从事务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从集中管理向相对分散管理转变。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建成合理的人才梯队,打造职业化、专家型的就业工作教师骨干团队。

(三)负责制定全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制定就业工作考核目标,对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

(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职业生涯教育体系,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总体目标和分层(类)目标,指导二级学院开展生涯教育,推进“预就业工程”特色品牌建设。

(五)负责就业指导课教学的组织实施,加强就业指导课的课程建设。

(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七)拓宽各类就业渠道,培育全国就业市场,收集、整理并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加强与行业协会、地区人事部门、创业园区和社会公共职介机构的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牵头举办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指导学院举办行业类招聘会及二级就业市场,为用人单位来院招聘提供支持和服务。

(八)对用人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建立并完善学院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加强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数据常更常新。

(九)做好毕业生的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毕业生生源上报和毕业生就业进展上报工作,向上级报送学院各类就业相关信息数据。

(十)负责毕业生《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鉴定、换领及毕业生报到证打印、改派、发放工作。

(十一)做好非本地生源申办户籍和申领居住证政策解读、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十二)做好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维护就业信息网日常运行。

(十三)做好就业困难生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校级就业困难生帮扶机制。

(十四)组织开展毕业典礼活动,指导学院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社会对我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

(十六)指导学院做好相关评奖评优工作。

(十七)负责毕业生档案转移申请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主管部门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二级学院是就业工作的主体,在学院学生发展处就业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学院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二)建立健全学院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机制,完善学院就业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年度计划。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指导毕业生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做好相关鉴定工作。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发展教育活动,提供职业生涯咨询服务。负责开展本学院就业工作相关科研项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推进 “预就业工程”等特色品牌建设。

(五)负责本学院学生生涯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六)做好本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完成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到村任职计划、社区服务计划等项目的组织报名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七)联络走访用人单位,针对本学院专业设置及毕业生整体情况,挖掘全国就业资源,积极举办学院二级就业市场及行业类招聘会,协助学院就业中心做好综合性大型就业市场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市场。

(八)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学院用人单位星级数据库,对用人单位资源进行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指派专人对口联络企业,完善院企对接制度。

(九)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工作,并向院就业中心提供毕业生的详细资料。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进展调查统计和生源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情况的准确真实,按要求报送毕业生毕业去向凭证材料。

(十)负责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制作简历、填写《毕业生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及《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实习协议和《协议书》的登记工作及报到证派发工作。

(十一)负责本学院非本地生源就业工作,做好户籍、居住证政策解释,申请材料初审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学院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各类信息平台做好就业工作。

(十三)负责建立本学院全程就业帮扶体系,特别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残疾毕业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建立就业困难生数据库,全力保障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

(十四)负责做好本学院毕业生文明离院和毕业典礼相关工作。

(十五)做好本学院就业工作总结,对本学院毕业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办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十六)做好本学院相关评奖评优工作,制定评选细则。

(十七)负责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完成离院及户档转移手续。

(十八)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毕业生的主要要求

(一)认真学习各级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掌握就业程序。

(二)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好毕业答辩,顺利通过毕业考试,取得毕业资格。

(三)接受学院、二级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认真完成学院就业指导课程,做好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五)认真准备简历和其他求职资料,按时填写《推荐表》和《登记表》。

(六)积极参加各类就业市场,充分珍惜学院为毕业生提供的一切就业资源,主动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先机。

(七)对自身高度负责,注重诚信品质,以诚恳、友善、尊重的态度自行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签约或毁约事宜。

(八)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院名誉。

(九)遵守院纪院规,做到文明离院,离院前主动完成所有离院及户档转移手续。

(十)拿到毕业生报到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

第九条 生源上报

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本院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最后加盖就业中心公章。

各二级学院必须使用教育部编制的系统软件,准确、及时的上报毕业生生源情况。如果由于上报错误或延误上报时间导致的一切后果将追究二级学院责任。

第十条 《协议书》

(一)毕业生要持学院统一印制的《推荐表》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学院统一制定的《协议书》。

(二)毕业生的《协议书》(已加盖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学院公章)一式三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各一份;

针对《协议书》生效的其它约定条件(如工作岗位、服务年限、工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应在附加协议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解除协议,违约金的数额以协议书中约定为准。否则,学院有权有追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违约法律与经济的权利。

(三)由学院统一印制的《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且任何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口头协议并要求学院办理相关派遣事宜的,学院不予承认。毕业生在参加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毕业生的求职资料,由学院有关部门提供并加以确认,其中成绩单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推荐表》和《协议书》由就业中心提供并加盖公章,毕业生所提供的各种证书等以原件或加盖就业中心公章的复印件为准。

(五)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学生填写《就业协议书丢失申请补领登记表》,持表到就业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毕业生到就业中心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就业中心将于申请之日起7天内补发,补发的协议书编号不变,但注明补发字样)。

(六)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在派遣前违约的,毕业生需提供用人单位违约的书面材料、由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违约申请登记表》,到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

(七)《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

2. 学生发展处进行初审,加盖公章,登记备案;

3. 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并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4. 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并加盖公章,纳入学院就业计划。

(八) 就业中心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审查,对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院毕业生就业计划;

对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将不予办理并要求毕业生改正或重新择业。

(九)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没加盖就业中心公章,要求再次领取《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毕业生,在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院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后,可不按违约处理。毕业生本人可到就业中心上交原《协议书》,并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新的《协议书》。

(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没加盖就业中心公章,以丢失或其他理由重新取得《协议书》并择业,而被原签订《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必须主动向原用人单位道歉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就业中心将对其停止派遣。

(十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书》后,应在二周内将《协议书》邮寄或亲自送交用人单位与学院各一份,同时要妥善保管邮寄收据以备查用。对不及时送交《协议书》或不履行就业协议要求重新选择用人单位的毕业生按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十二)已签好的《协议书》的领取和送交管理

1. 领取:用人单位直接邮寄到就业中心的《协议书》,经就业中心整理后,各二级学院统一由负责就业工作的人员到就业中心领取并签字。

2. 送交: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邮寄到学院和邮寄给毕业生本人的,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将《协议书》收好后,将返给学院一份,由学员负责人或学生统一送交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专升本毕业生就业

(一)报考专升本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

(二)专升本一旦被本科院校录取,档案由学院统一转入本科院校,同时被录取的毕业生不计入当年毕业生就业率。

第十二条 毕业生户籍关系、档案

(一)申请将户籍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学院的毕业生,必须与学院签订档案留校协议书。凡是与学院签订档案留校协议书的学生的档案,学院会免费为其保存两年。如到期还未转档案的同学,学院将会转到学生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并及时告知学生此情况,如之后发生档案遗失则有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二)户籍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学院的毕业生与学院无隶属关系,只可以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招聘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推介会,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不享有在籍学生的其他权利。                       

(三)毕业生在延长期内择业过程中需开具有关身份、学历以及约定的有关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证明时,学院可以开具。毕业生因升学、出国等需要开具证明的,学院有权要求其将户籍和档案转出。学院不为毕业生开具与就业无关的、不属于就业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证明。

(四)毕业生在延长期内参加学院举办的招聘活动应当遵守院规院纪。毕业生因违反政策、法规以及涉及劳务、债务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的,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在延长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应自行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相关保险的毕业生,在延长期内发生的医疗和意外伤害等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报到证发放、改派、补办

(一)学院派遣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受手续和户籍关系。

(二)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交违约申请书、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书面材料、原报到证、新单位的接受函等材料,学院就业中心统一办理。

(三)毕业生派遣后,《报到证》在报道期限内遗失的,应在当地市级报纸挂失,见报后,到学院就业中心申请补办;户籍关系遗失的,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限归学生发展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毕业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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