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6969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和《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学院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社会多元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贴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五条 学院实行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主导,奖、贷、勤、补、减五位一体,学院与社会两级联动助学的资助体系,同时严格执行“绿色通道”制度。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国家财政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四川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四川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学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名额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的通知》(银发〔2004〕191号)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学生积极申请其它商业助学贷款。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学院奖助学基金。学院每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和住宿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建立学院奖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学院奖助学基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院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学院每年用于勤工助学的经费不得低于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二条 学院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在学院奖助学基金中列支,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补偿金由完全补偿机制改为激励机制,当贷款违约额低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奖励;当贷款违约额高于14%时,对相应学院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学院内奖助学金。学院内奖助学金包括学院内奖学金和学院内助学金。学院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学院内助学金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倾斜。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学院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学院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军烈属、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及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特困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院利用院内外资源,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助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学院结合实际,创造条件,在院内积极设置教学型、科研型、管理型等适合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岗位。

学院积极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建立稳定的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落实责任、规范程序、加强指导。

勤工助学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社会资助。学院、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具体办法见《四川文轩职业学院社会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指导学生管理资助中心(以下统称资助中心)负责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主管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中心干事任秘书。 

    第二十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助中心〔2009〕85号)》的规定,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学院应明晰相应的工作职责,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应保证有专人负责资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在学院提取的资助金费总额中列支,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部门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一年级新生中的特困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将困难学生档案录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资助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院要坚持班级、二级学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二级学院的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提成分红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院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里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4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1次。 

    第三十二条 学院和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留学生不在此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限归学生发展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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