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673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川教〔2009〕38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08年起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社)共同承办。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为及时响应国家政策,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按照要求切实为学生服好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其他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与实施。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贷款用途、额度、还款年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面向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主要用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借款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学院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用的总和,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已在读的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 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 孤儿及残疾家庭;

3. 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 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 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 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 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 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办理贷款学生需准备的申请材料

(三)签订合同

(四)录入回执

(五)审核、放款

第七条 申请

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网络在线申请。首次贷款学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若为续贷,则填写续贷声明),然后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并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找村(街道)委会和县(市、区)资助中心盖章,交到县(市、区)资助中心。 

第八条 办理贷款学生需准备的申请材料

(一)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续贷学生则只需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

(四)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第九条 签订合同

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县(市、区)资助中心负责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合同签订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具体实施,并给学生出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条 录入回执

学生凭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系统输入学生回执校验码,完成回执。

第十一条 审核、放款

县(区)资助中心审核,放款。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四川省籍学生,领取填写《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高中毕业参加当年高考学生在就读中学或者当地的县(市、区)级资助中心领取、填写,在校大学生在其就读学校领取、填写;在校生领取填写《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鉴定材料》,提交到县(市、区)资助中心。外省籍学生,申请办理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工作程序、要求以当地为准。

(二)办理贷款学生需准备的申请材料,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一样,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三)签订合同。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县(市、区)资助中心负责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合同签订工作由农信社具体实施,并给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确认函》。

(四)获得贷款学生在当年秋季学期开校报到后,须凭签定的贷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确认函》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寄回生源地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

(五)县资助中心审核,放款。

第四章  贷款利息、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毕业当年8月31日之前)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其中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毕业前,借款人必须与省开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贷款银行和县(区)资助中心通报就业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及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院学生发展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还款专用POS机刷卡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港澳台侨学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留学生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发展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轩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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