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6  来源:  摄影:  编辑:  浏览量:2747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及其各部门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以下统称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给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是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符合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院及其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而被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七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要求其回避;申请人、申诉人或代理人也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以下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的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申诉书》,以及学院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按学院统一制定的格式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否则申述处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学院原处理决定书未依法送达个人的除外。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为当事人代为申诉。

第十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五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五)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申诉复查处理程序与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决定的,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对学生实施的处分和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陈述、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它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综合通过了解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有效,否则无效。

申诉复查处理表决方式:非听证事项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听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非听证事项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二分之一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听证程序表决的有效表决超过应到委员三分之二表示赞同的,该事项通过。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复查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

(二)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现场留置送达;

(四)院内布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可以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

(一)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三)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采取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予以申诉复查的调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人要求公开听证的,除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应当按照《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院常设机构,一般应由5-11人组成,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实施处分和处理的职能部门除外)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设在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应当按照《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行事,依法履行其职责,应当维护学院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院对本院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限归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轩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生申诉处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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